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hui) 的名稱是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hui) ,英文名稱: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xie) :CF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hui) 屬於(yu) 公募基金會(hui) 。
本基金會(hui) 麵向公眾(zhong) 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境內(nei) 及許可本基金會(hui) 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hui) 的宗旨是:資助足球公益活動,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yang) ,促進普及足球,推動足球科技進步及公益性設施建設,服務國家振興(xing) 足球戰略和發展規劃,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
本基金會(hui)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hui) 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hui) 的原始基金數額為(wei) 人民幣4000萬(wan) 元,來源於(yu) 中央財政和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hui) 的登記管理機關(guan)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ye) 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ti) 育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hui) 的住所:北京市東(dong) 城區體(ti) 育館路甲2-1號。
第二章 業(ye) 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hui) 公益活動的業(ye) 務範圍:
(一)資助公益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yang) 機構,推動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yang) ;
(二)資助推進青少年足球普及發展,支持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ye) ;
(三)支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發展青少年足球事業(ye) ;
(四)資助足球事業(ye) 發展薄弱地區足球公益項目;
(五)資助青少年和行業(ye) 、社區等公益性足球競賽活動;
(六)經有關(guan) 部門批準,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ge) 人和單位;
(七)支持開展有關(guan) 國際國內(nei) 足球合作與(yu) 交流;
(八)資助適合足球基金會(hui) 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hui) 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hui) 。
本基金會(hui) 理事每屆任期為(wei) 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wei) 能力;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認同本基金會(hui) 的宗旨,熱心本基金會(hui) 所從(cong) 事的公益事業(ye) ,並誌願服務於(yu) 理事會(hui) ;
(四)具有在某一領域從(cong) 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曆,擁有較好的個(ge) 人聲望;
(五)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yu) 議事決(jue) 策;
(六)具有較強的議事決(jue) 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七)誌願為(wei) 本基金會(hui) 籌劃、捐款、管理作出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chan) 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ye) 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hui) 換屆改選時,由業(ye) 務主管單位、理事會(hui) 、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ju) 產(chan) 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hui) 表決(jue) 通過,報業(ye)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ju) 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guan) 備案;
(五)具有近親(qin) 屬關(guan) 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hui) 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yi) 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hui) 的選舉(ju) 、被選舉(ju) 和表決(jue) 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hui) 理事會(hui) 會(hui) 議和舉(ju) 辦的其他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hui) 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hui) 章程,維護本基金會(hui) 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hui) 決(jue) 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hui) 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hui) 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hui) 的決(jue) 策機構是理事會(hui) 。理事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一)製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ju) 、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u) 長;
(三)決(jue) 定重大業(ye) 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jue) 算審定;
(五)製定內(nei) 部管理製度;
(六)決(jue) 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jue) 定副秘書(shu) 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shu) 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shu) 長的工作;
(九)決(jue) 定基金會(hui) 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jue) 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jue) 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hui)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hui) 議。理事會(hui) 會(hui) 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hui) 會(hui) 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hui) 會(hui) 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ti) 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hui) 會(hui) 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hui) 決(jue) 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wei) 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jue) 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jue) ,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wei) 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ju) 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u) 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hui) 的分立、合並;
(五)理事會(hui) 認為(wei) 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hui) 會(hui) 議應當製作會(hui) 議記錄。形成決(jue) 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hui) 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hui) 決(jue) 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hui) 遭受損失的,參與(yu) 決(jue) 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jue) 時反對並記載於(yu) 會(hui) 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hui) 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yu) 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的近親(qin) 屬和基金會(hui) 財會(hui) 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chan) 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e) 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guan) 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chan) 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yi) 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hui) 財務和會(hui) 計資料,監督理事會(hui) 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hui) 會(hui) 議,有權向理事會(hui) 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guan) 、業(ye) 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hui) 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基金會(hui) 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hui) 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hui) 擔任專(zhuan) 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cong) 基金會(hui) 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hui) 理事遇有個(ge) 人利益與(yu) 基金會(hui) 利益關(guan) 聯時,不得參與(yu) 相關(guan) 事宜的決(jue) 策;基金會(hui) 理事、監事及其近親(qin) 屬不得與(yu) 基金會(hui) 有任何交易行為(wei) 。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hui) 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shu) 長,從(cong) 理事中選舉(ju) 產(chan) 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hui)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u) 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hui) 業(ye) 務領域內(nei) 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u) 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shu) 長為(wei) 專(zhuan) 職;
(三)身體(ti) 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hui) 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u) 長:
(一)屬於(yu) 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hui) 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shu) 長,且對該基金會(hui) 的違法行為(wei) 負有個(ge) 人責任,自該基金會(hui) 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hui) 副理事長或者秘書(shu) 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nei) 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yu) 3個(ge) 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hui) 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shu) 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liang) 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hui) 特殊程序表決(jue) 通過,報業(ye) 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guan) 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hui) 理事長為(wei) 基金會(hui) 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hui)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hui) 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nei) 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hui)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hui) 發生違反《基金會(hui) 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wei) ,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guan) 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hui) 發生違法行為(wei) 或基金會(hui) 財產(chan) 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ge) 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hui)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hui) 會(hui) 議;
(二)檢查理事會(hui) 決(jue) 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hui) 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副秘書(shu) 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會(hui) 決(jue) 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hui) 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hui) 副理事長、秘書(shu) 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shu) 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hui) 秘書(shu) 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hui) 決(jue) 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hui) 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hui) 的內(nei) 部管理規章製度,報理事會(hui) 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hui) 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chan) 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hui) 為(wei) 公募基金會(hui) ,本基金會(hui) 的收入來源於(yu) :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hui) 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e) 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hui) 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ye) 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guan) 備案。
本基金會(hui) 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hui) 的財產(chan) 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ge) 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hui) 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e) 務範圍使用財產(chan) ;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ti) 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yu) 符合本基金會(hui) 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hui) 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yu) 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hui) 財產(chan) 主要用於(yu) :
(一)支持青少年足球運動普及發展、特色學校足球教育事業(ye) 、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yang) 、足球交流研討及獎勵對中國足球改革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個(ge) 人和單位等各類足球相關(guan) 公益活動;
(二)支持貧困、民族地區等足球事業(ye) 發展薄弱地區的足球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hui) 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四)理事會(hui) 決(jue) 定的其他費用;
(五)資助其他符合本基金會(hui) 業(ye) 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hui) 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對外投資額1000萬(wan) 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hui) 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集金額在1000萬(wan) 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hui)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hui) 每年用於(yu) 從(cong) 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ye) 支出,不得低於(yu) 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hui)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hui) 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hui) 查詢捐贈財產(chan) 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yu) 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hui) 應當及時如實答複。
本基金會(hui) 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chan) 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hui) 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wei) 、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hui) 可以與(yu) 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hui) 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hui) 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hui) 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依法進行會(hui) 計核算、建立健全內(nei) 部會(hui) 計監督製度,保證會(hui) 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hui) 接受稅務、會(hui) 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hui) 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hui) 配備具有專(zhuan) 業(ye) 資格的會(hui) 計人員。會(hui) 計不得兼出納。會(hui) 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yu) 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hui)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wei) 業(ye) 務及會(hui) 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hui) 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e) 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jue) 算;
(二)本年度業(ye) 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chan) 清冊(ce) (年度捐贈者名冊(ce) 及有關(guan) 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hui) 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hui) 按照《基金會(hui) 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guan) 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hui) 通過登記管理機關(guan) 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guan) 指定的媒體(ti) 上公布,接受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yu) 財產(chan) 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hui) 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cong) 事公益活動的;(三)基金會(hui) 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hui) 終止,應在理事會(hui) 表決(jue) 通過後15日內(nei) ,報業(ye)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e)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nei) ,向登記管理機關(guan) 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hui) 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guan) 、業(ye) 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hui) 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nei) 向登記管理機關(guan) 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hui) 注銷後的剩餘(yu) 財產(chan) ,應當在業(ye) 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guan) 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yu) 公益目的:
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用於(yu) 支持與(yu) 本基金會(hui) 宗旨相關(guan) 的事業(ye) 。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guan) 組織捐贈給與(yu) 本基金會(hui) 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hui) 公益組織,並向社會(hui) 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hui) 表決(jue) 通過後15日內(nei) ,報業(ye)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e)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guan) 核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6日理事會(hui) 表決(jue) 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yu) 理事會(hui) 。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guan) 核準之日起生效。